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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長春市暫住證

長春市暫住證辦理流程:

(壹)、申領暫住證應當持有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或者建築工地、車間暫住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對暫住人員進行登記,並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屋的,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二)暫住人口在暫住地辦理勞動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三)、暫住人口在查驗暫住證時,應主動出示,不得拒絕;離開暫住地時,應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暫住證,交回暫住證。

(四)、暫住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規定可以收繳或吊銷暫住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