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請條件和配租標準的通知》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同生活;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滿3年,且具有申請所在地城鎮常住戶口滿1年;申請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7平方米 (含7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財產低於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財產低於55000元(含55000元);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出售或贈與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難的行為,可以單獨申請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