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如何辦理江西省居住證

如何辦理江西省居住證

作為江西省南昌、九江、贛州、吉安、萍鄉、鷹潭、新余、宜春、上饒、景德鎮、撫州等地的外地居民,想要享受與本地人同等的基本服務和便利,在江西省申領居住證是必不可少的。那麽江西省居住證的申請標準和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呢?

1.申請標準:符合三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江西省居住證:

1住了半年多;2.有合法穩定的就業;3.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學習(三者之壹滿足壹項)

1,住了半年多。

指在居住地居住,並按照《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根據規定,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登記的連續就讀學生,可以憑本人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已居住半年以上。

2.合法穩定的就業

指受雇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3、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學習

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的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的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租賃住房、宿舍。連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

二、申請流程:從受理到領證只需要3天。

1,材料齊全

向當地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

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的證明材料。

填寫申請表,提交材料

時間:周壹至周五辦公時間地點:派出所流動人口辦公室

2、必須準備的物品

提前準備兩張近期1寸彩色照片。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3.特別提醒

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即可領取居住證,不再另行通知。

第壹次辦理居住證,免辦證費。

換發和補發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4.資料補充:簽註應每年壹次。

5.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就業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居住起始時間必須在六個月前)。

繼續學習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等。

6.背書制度

值得強調的是,居住證每年簽註壹次。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受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附件二:關於印發《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規範》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公安局:

為規範我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根據《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省公安廳制定了《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規範》,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1911年2月14日

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我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提高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根據《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戶口登記對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負責登記的人員或者單位應當在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壹)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在流動人口遷入時進行登記;

(二)流動人口就業,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就業時進行登記;

(三)十六周歲以上的其他流動人口,由流動人口遷入時提供住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

居住在本地戶籍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四條辦理居住登記時,居住登記負責人應當認真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登記表》,提供流動人口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1近期免冠照片。流動人口為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復印件)。攜帶未滿十六周歲人員的,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復印件)。負責居住登記的人員應當認真核對所提供的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申領二代身份證不滿五年的流動人口,可從我省人口信息庫中提取省內人像信息,錄入省內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省外的人像信息可以從其持有的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取並錄入省內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條流動人口也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或者鎮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居住登記負責人或者流動人口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並在24小時內將居住登記信息錄入全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登記負責人或者流動人口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並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變更申請表》。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居住登記信息變更情況錄入全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動人口,年滿16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江西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壹)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

(三)已在居住地購買住房的;

(四)符合居住條件,但本人尚未遷入戶口的。

第九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如實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登記表》,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及相關材料,並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兩張。居住證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印制,並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不滿五年的省內流動人口的人像信息,可從我省人口信息庫中提取,錄入省內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省外人員可從所持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取錄入全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居住證時,不需要提供照片,制證系統在居住證上標註“與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

第十條居住證有效期分為六個月、壹年、二年和三年,具體期限由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流動人口提交的材料確定。

派出所收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材料後,出具材料齊全的《居住證受理回執》,經領導審批後,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材料不齊全的,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壹次性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憑居住證受理回執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領取居住證。

第十壹條在居住證有效期內,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居住證事項,並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變更申請表》。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流動人口變更申請進行審核,按照規定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予以變更;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經審查同意變更的,在申請人居住證登記事項變更記錄欄打印變更內容,並加蓋派出所戶籍章,無需更換居住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有效期滿,持證人需要繼續在居住地居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十日前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續手續。居住證嚴重損毀、無法辨認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辦理居住證延期、換發、補領時,應當填寫《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變更申請表》。派出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發新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江西省流動人口登記表》、《江西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變更申請表》、《居住證受理回執》和《居住證》樣式由省公安廳制定印制,各設區市公安局戶政(公安)部門按成本價向省公安廳購買。

第十四條本法第三條所稱親屬,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第十五條本規範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自2011 1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