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壹法律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管轄的不動產登記與房屋所有人持有的產權證記載的信息壹致。如果任何人去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某個房產的權屬狀況,那麽他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登記的信息。如果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明,壹般來說,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房屋所有人。
第六條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法律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承租人,但卻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