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市公安局為非本市戶籍但居住在本市的居民發放的證件。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並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讓本市部分本地居民享受到優惠。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線下辦理居住證的流程如下:
1.攜帶當事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和證件;
2.去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時,要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有未成年子女陪同,還應填寫16下的陪同人員,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暫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種表格名稱可能略有不同);
3.填寫完以上信息後,到派出所領取個人信息,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