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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義何在?

意義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條件是壹個重要的民生問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於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在新增中央投資6543.8+000億元的安排原則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投向效益最高、最需要發展的地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是壹個及時而合時宜的舉措。

其次,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相關產業有很強的帶動作用。權威測算顯示,今年廉租房建設新增投資75億元,帶動地方和社會投資,可拉動鋼材消費65萬噸,水泥消費50萬噸。同時,國家還安排了6543.8+0.7億元中央投資用於棚戶區基礎設施建設,可拉動鑄鐵消費2萬噸,鋼材消費6543.8+0萬噸,水泥消費30萬噸。

再次,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也為今後擴大消費創造了有利條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和遊牧民定居工程的實施,都是改善城鄉居民消費環境和條件的有效措施,將有利於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居民擴大消費。[

引言: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提供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還包括對部分林區、墾區和煤礦職工的棚戶區改造(危房[1])和遊牧民定居工程。從今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所以我們把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改造,遊牧民定居工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統稱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對租買保障性住房有不同的需求。廉租房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政府批準的低租金租給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低收入家庭對廉租房沒有產權,是經濟適用房的非產權。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向具有壹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這類低收入家庭有壹定的支付能力或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產權有限。這是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最本質的區別。通過保障體系的完善,無論哪種住房,最終目的都是盡快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這是最根本的。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將住房分為公共住房或私人住房。公房是政府付費的經濟適用房,而私房是私人擁有的,不享受政府付費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商品房。日本有壹種經濟適用房叫公房,類似於廉租房,租戶沒有產權;還有壹種是公房,政府提供相當優惠的條件,讓房屋所有人擁有部分產權。新加坡的經濟適用房叫“公寓”,既租又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