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本人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的公積金帳戶內須分別保留不低於6個月的繳存額作為保底金額,超出部分可以支取,保底金額可用於最後壹次還貸支取。
3、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還商業住房貸款的,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當年應還本息和或保留相應的還款金額在賬戶內,多余的住房公積金可用於按月償還商業住房貸款且所提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和。
4、無自有住房的職工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房租支取的,支取額不得超過當年應繳的房租。
5、重大疾病支取的,合計支取額不超過當年醫藥費費用總額中個人負擔部分。
二、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類: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三、鹽城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個人帳戶因封存未辦理住房公積金龍卡的職工提供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
3、委托他人辦理的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4、並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原件:
四、鹽城住房公積金時間:
1、購房支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大修自住住房支取的,提取申請時間在合同簽訂、發票開具或規劃許可證明簽發之日起壹年內,可壹次或分次辦理。
2、無自有住房的職工支付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房租支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年辦理壹次。
3、重大疾病支取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每年辦理壹次。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