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才公寓是指專項用於人才就業的生活配套租賃公寓,解決人才在某地創業的短期租賃和過渡周轉用房。根據《珠海市香洲區人才公寓管理暫行方法》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申請人須在香洲區用人單位(指在香洲區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
(2)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範圍內未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含農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未正在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申請人須達到下列人才標準之壹:
(1)市高層人才;
(2)被評定為香山創新英才、香山創業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區級人才;
(3)由區政府新引進的重點項目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4)經區人才安居工程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急需緊缺人才。
法律依據:《珠海市香洲區人才公寓管理暫行方法》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申請人須在香洲區用人單位(指在香洲區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範圍內未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含農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未正在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第五條 申請人須達到下列人才標準之壹:
(壹)市高層人才;
(二)被評定為香山創新英才、香山創業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區級人才;
(三)由區政府新引進的重點項目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四)經區人才安居工程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急需緊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