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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範執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權責統壹、限制拆改、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人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房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合理使用期內的質量缺陷控制責任。

房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六條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設計、消防設計和設計使用年限書面告知購房人(圖文並茂)。

房屋轉讓或出租時,轉讓人或出租人不得向受讓人或承租人隱瞞房屋的安全缺陷信息。

房屋裝修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有權向出售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轉讓人(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設計、消防設計、設計使用年限等情況,被查詢人應當配合查詢。第七條超過保修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要履行房屋安全檢查、維修和養護的責任。

* * *部分房屋有所有權* * *部分人履行房屋安全檢查、維修、養護責任。

房屋權屬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失蹤的,使用人應當履行房屋安全檢查、維修和養護責任。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行為能力的,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履行房屋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責任。

法律法規對安全檢查、維修和保養責任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自用部位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未實施物業服務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該部分房屋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權屬為公有財產、自管財產或者撥用財產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負責該部分房屋的維修和養護。第三章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確保房屋安全。

改變房屋整體和立面設計或者改變房屋設計用途,應當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後,報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按規定經公安、衛生部門批準。第十條在住宅樓和居民住宅樓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擴大房屋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二)違反原設計,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並安裝外保溫陽臺的;

(三)違反原設計用途,將房屋改為遊泳池、浴池的;

(四)降低、挖掘室內地面,違反原設計修建或者擴建地下室;

(五)改變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基礎、剪力墻等主體結構或者構件的;

(六)其他損害建築結構安全的行為。第十壹條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房屋結構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報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壹)書面申請;

(二)房屋所有人證明和身份證明;

(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材料;

(四)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被拆除房屋結構施工圖設計;

(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同意拆遷的意見;

(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意見。

申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拆除房屋的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要求、符合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理由。

依法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改建、擴建手續的房屋拆遷、裝修工程,不再核發房屋拆遷、裝修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