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若幹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
如果妳的房子賣了,租客又想買妳的房子,他有理由起訴妳損害他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妳最好讓他寫壹份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協議。至於他怕把他趕出去,完全沒必要。民法中有壹條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房屋出售時,租賃繼續到合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