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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無房戶如何申請廉租房

(壹)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及身份證明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領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並如實填寫後,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二)受理及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家庭人口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及初審,將其家庭人口、現居住地址、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所處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限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壹致的,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應當配合調查及核實,並同時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作出初審意見,將申請、審核等資料檔案轉區民政部門。 (三)復核。區民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將申請、審核等資料檔案轉區房產管理部門。 (四)核準和公示。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審核資料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意見,並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記錄在案。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保障對象資格確認書,明確核準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並抄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相應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經核準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內容等相關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及婚姻關系證明書;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產的證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上壹年度收入證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證明材料;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年收入情況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及上壹年度相關稅收繳納憑證; (四)屬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優撫對象、孤老、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應當提交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六條區房產、民政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可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實: (壹)申請家庭成員中在行政、事業、企業等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出具其收入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二)申請家庭成員中屬靈活就業或未就業的,由該家庭成員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會同居(村)委會調查核實並出具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壹致的,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查核實並出具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屬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由其本人如實申報其收入情況,並提供營業執照及相關稅收繳納憑證,分別由營業場所或企業住所所處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查核實並出具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四)申請家庭成員中屬離、退休的,由發放離、退休金的銀行或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家庭成員中有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的,由申請人申報,戶籍所在或居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根據其申報或掌握的情況進行核實,並出具相關證明; (六)申請家庭屬本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屬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壹)申請家庭成員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核定。自有住房產權已登記的,按登記的面積核定;自有住房產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 申請家庭自有住房經鑒定為危房,且鑒定結論適用於整幢房屋危險且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參照無自住房情形處理。 (二)申請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轉讓住房的,是指以出售、贈與等其他合法方式轉讓住房的情形,不包括司法裁判抵債、協議抵債方式轉讓的住房。 第十九條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家庭按壹戶壹檔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對象信息資料檔案,並實施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按評分高低、輪候順序等因素實施安排住房實物配租。評分分數相同的,可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先後順序。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評分標準如下: (壹)無自住房戶計15分; (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計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6平方米以上計6分; (三)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計10分,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計6分; (四)申請家庭成員每增加壹代加2分; (五)家庭人口為1人的計2分,每增加1人加計0.8分; (六)申請家庭經確認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且輪候時間在4個月(含4個月)以上,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輪候時間增加1個月加計0.5分; (七)申請家庭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孤老、殘疾人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