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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交通學院長清校區能走讀嗎

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走讀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山東交通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山東交通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走讀審批的原則:

(壹)禁止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學生原則上在學生公寓住宿;

(二)因特殊情況須在校外臨時住宿的學生,要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三)因特殊原因須在校外居住的學生,要嚴格教育管理,履行審批手續;

(四)壹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得走讀。

第三條 走讀申請的條件:

(壹)家住學校(校區)附近,家庭有特殊情況需照顧家庭的學生;

(二)因身體等原因不能在集體宿舍住宿,需在學校(校區)附近單獨居住的且有直系親屬或家長陪讀的學生。

第四條 走讀審批的時間:

(壹)學生申請走讀,須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

(二)學校原則上每學年結束前,受理走讀申請,其它時間不受理;

(三)學校批準走讀的時間壹般為壹學年,需繼續走讀的學生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 走讀審批的程序:

(壹)申請走讀的學生須了解學校關於學生走讀的相關規定,填寫《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由家長簽署意見;

(二)班主任或輔導員負責受理學生走讀申請和審核,應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詢問並核實學生的申請理由;

(三)學院負責走讀學生的復審,要求學生閱讀《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安全須知》(以下簡稱《須知》),將復審的《審批表》報學校審批;

(四)學校審批學生的走讀申請,並對批準走讀的學生登記造冊,通知有關部門。

第六條 走讀學生的管理:

(壹)學院要教育學生學習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須知》中的有關要求;

(二)學院要對批準走讀學生名單及詳細的居住地、聯系方式等進行匯總,分別報學校學生管理、安全、保衛部門備案;

(三)學院每月至少要與走讀學生及家長聯系壹次,了解學生情況;

(四)學院每學期至少壹次到學生居住地了解學生情況;

(五)走讀學生需定期向學院書面或口頭報告情況,學院對學生報告情況要記載備案。

第七條 走讀學生的責任:

(壹)走讀學生必須保證申請理由及書面材料的真實有效;

(二)走讀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教育、教學活動;

(三)走讀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四)走讀學生應當學習相關安全知識,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掌握自我保護技能,履行相關義務,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六)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除外。

第八條 其它

(壹)被批準走讀的學生在走讀期間,不保留學生公寓床位,不交納住宿費。學生本人持《審批表》辦理退宿或住宿費結算手續;

(二)嚴禁學生假借走讀名義在校外租房居住和從事非法活動。如有違者,壹經查實,嚴肅處理;

(三)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安全須知

2. 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安全協議書

附件1

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安全須知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國家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履行完全的法律義務。經學校批準走讀的學生,享受學校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權利,同時要履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義務。

壹、學生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規定》和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管理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學生要自覺接受法制教育,自覺樹立法制意識,自覺接受安全教育,自覺樹立安全意識,樹立人身保護意識。妥善保管私人財產,提高防範能力,避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三、學生要嚴格遵守學生公寓管理制度,自覺做好防盜、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自覺維護學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未經學生公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員。不得私自攀緣或翻越圍墻、樓房、陽臺、門窗、山崖、電桿等高危險地點或設施。

四、嚴禁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學生申請走讀,須經學院同意和學校批準。學生無論何種情況在校外居住,對在校外居住期間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學生因病、因事和外出需請假的,必須按《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要求辦理請假、銷假手續,服從批準其請假人的安全教育,按其要求行動。學生在周末假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如離開學校,要按《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請假、銷假手續。

六、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學生在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學生在與校外人員、組織建立聯系、發生交往的過程中,要自覺樹立防範意識,自覺維護國家、集體、個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八、學生應主動接受衛生防疫教育,自覺接受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防疫措施或自覺采取其它防疫措施,避免傳染病的流行。

閱讀時間: 年 月 日 閱讀人簽名:

附件2

山東交通學院學生走讀安全協議書

甲方: 學院;

乙方:學生姓名 , 班

為保障學生的安全,依法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學生走讀期間的安全事宜協議如下:

壹、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壹)教育學生學習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須知》和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要求;

(二)對批準走讀學生名單及詳細的居住地、聯系方式等登記造冊,並報學校學生管理、安全、保衛部門備案監督;

(三)每月至少要與走讀學生及家長聯系壹次,了解學生情況;

(四)每學期至少壹次到學生居住地了解學生情況;

(五)聽取並記錄走讀學生向學院的書面或口頭情況報告。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壹)必須保證申請理由及書面材料的真實有效;

(二)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四)學習相關安全知識,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掌握自我保護技能,履行相關義務,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五)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從走讀審批申請批準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壹式三份,學院、學生(家長)各壹份,學院報學生管理部門備案壹份。

甲方:學院 (蓋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