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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租房處罰規定

上海群租房處罰規定如下:

1、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將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_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較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即群租)將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者會被限期整改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第十壹條

(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