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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要具備那些安全設備?怎樣制定出租房安全責任

安全是近年來人們比較註重的因素之壹,是在進行租房的是後更應該註重的就是所租賃房屋的安全因素,那麽出租房要具備哪些安全設備呢?怎麽制定出租房安全責任制才能把危險降低到小的呢?下面由小編給您相信的介紹壹下:

第壹、出租房要具備那些安全設備:

妳得看看房東的合同其次壹定要檢查房屋的鎖,然後在天黑的時候把的燈都關了看看四周有沒有小紅點也就是檢查有沒有攝像頭。

要審查對方是否具備工商執照和房地局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工商執照中應具備“物業代理”這壹經營項目,以上兩證也應有“年檢合格”的印章。

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每個居室以及公***區域要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承租戶發現“群租房”裏沒有火災探測報警器,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第二、怎樣制定出租房安全責任制:

1、“群租房”管理壹向是重點也是難點,《規定》新增了對“集中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對於出租居室達到10間及10間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的,將被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就必須制定安全責任制。

2、還要提醒出租人的是,千萬不要以為房子租出去了,出了事就跟自己沒任何關系了。出租人還是應該盡到消防、安全督促的義務,否則也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對違法建築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住宅小區內房屋違規裝修、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等問題,可向屬地房產主管部門反映;對用於出租違法建築物等問題,可向國土或城管執法部門反映。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等主管部門也都有相應的責任分工。

4、出租房屋的“小出租單位”和“人均小使用面積、租住人數限制”等做出了明確界定,明確房產中介不能代理三類居住房屋。也就是說,不是什麽房子都能用於出租居住的。“像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以及危房等都不能用於出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