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壹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根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
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