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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則宅基地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轉讓方和受讓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轉讓行為必須征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

(3)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與合法建造的房屋壹並轉讓。

(4)受讓人無住房、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和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點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劃撥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租或者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經集體同意,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將所建房屋轉讓給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民;房屋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壹並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