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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沒有公共通道的陽臺是否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分?

妳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結構獨立。也就是可以和整個建築的其他部分區分開來。例如,建築物中通過固定的樓層和墻壁與其他單元隔離的單元成為住宅單元。

2、利用獨立性。即這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如果需要使用相鄰的入口進出,在使用上不具有獨立性。

3.能夠登記為特定所有人所有的客體。也就是說,被墻壁和地板隔開的專屬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住房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住房空間。如妳所說,如果在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陽臺納入房屋買賣合同,則視為專有部分,否則屬於* * *。

說明妳的疑惑。如果開發商把房子賣了,不僅房子賣了,買房的業主不僅獲得了房子的所有權,還獲得了建造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那麽如果這個小區的房子都賣完了,那麽這個小區就和開發商沒有任何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售後服務義務,比如房子漏水,墻體裂縫等維修義務。

住宅建築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地基、構築物、屋頂、通道、樓梯、大堂等附屬設施,均歸業主所有。

另外,還有建築的外墻。某開發商曾表示,該樓臨街的外墻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於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妳要考慮妳說的通過外墻的露臺。妳認為他的收費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