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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如下:

1.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擁有產權的住房,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繳存額的50%,每年償還上壹年度金額不超過12個月,每年可申請提取兩次;

2.當年未提取的剩余金額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賬戶剩余金額不得少於半年支付的金額。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流程如下:

1,個人申請:

(1)申請;

(2)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3)提供原始憑證和復印件備案。

2、單位審計

(1)審核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在《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

(1)查看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2)批準的提款金額;

(三)收集檔案材料;

(4)在《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專用章”。

4.辦理取款手續

(1)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同城轉賬,轉入職工所在單位賬戶,通過電匯或異地匯款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公積金中心;

(2)個人提取貸款本息用於償還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貸款銀行出具的轉賬支票直接劃入為借款人開立的用於償還貸款本息的專用賬戶,每年可提取壹次。其他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將支票轉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賬戶,再由單位提取現金支付給職工個人。

綜上所述,成都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購房、住院、退休時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