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租房自住;
4.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國定居;
7.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 .戶口遷出本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下崗失業人員,男45周歲(含45周歲),女40周歲(含40周歲),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
按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應保留到十位整數;按照4-10項,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