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取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①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經辦人應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單位經理為兩人以上(含兩人)的,還需提供《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
4.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已進入集中存儲戶的職工,提取時需要提供《貴陽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存儲證明》原件;
6、摘錄理由的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二)房改繳納土地收益或經濟適用住房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四)退休人員;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已經出境定居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女年滿45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1年或轉入集中保管戶超過1年(含1年),且未建立新的勞動關系的;
(九)非本市戶籍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壹)租住自住住房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因重大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十四)市公積金中心同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項至第(九)項規定,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民政部門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交經所在單位核實的提取申請表,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員工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提取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相關資料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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