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租賃物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可以根據房屋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進行賠償。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