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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有哪些條款?

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自雙方就約定內容達成壹致時成立,自雙方簽字蓋章或滿足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時生效。合同應當載明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3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