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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來哈爾濱定居需要什麽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外地人可以在哈爾濱定居。

(1)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2)現役軍人轉業(復員)或病休、退休。

(3)投靠落戶(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子女,未成年人投父母)

(4)購房落戶。

通過購買、法院判決、債務償還或依法繼承等方式在哈爾濱市取得住房(含商品住房)的,可為房產所有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公婆、直系兄弟姐妹辦理落戶。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的,憑原購房合同和稅務部門統壹發票(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票)辦理落戶。

(5)租賃房屋居住和定居。

在哈爾濱市九個城區同壹地址的租賃房屋,已依法出租半年以上(含家庭從農業遷移過來,在城區有穩定就業生活的新生代農民工)。承租人與房屋所有人簽訂合法租賃協議,在租賃房屋居住地址已辦理居住證滿半年,可為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公婆、直系兄弟姐妹辦理落戶。

註意:出租房屋的地址只能登記在壹個租戶的戶口內,原租戶的戶口不會遷出,其他租戶不能再申請落戶。

(6)投資創業人員落戶

(7)收養子女落戶

(8)工作調動落戶

(9)國民教育中專(含)以上院校畢業生、初級工(含)以上技能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落戶。

凡自願來哈爾濱就業、創業、生活的國民教育中專(含)以上畢業生,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含)以上的專業人員,具有初級工(含)以上的技能人才和全日制技工院校畢業生均可自行落戶。如已在哈爾濱購買房產,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公婆、直系兄弟姐妹可隨遷。

(10)見義勇為、英勇救人等榮譽人員落戶。

因見義勇為或英勇搶險救援受到哈爾濱市政府(含)表彰獎勵的,被授予哈爾濱市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的(省、國家級也執行),年度內被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各區政府授予“十佳”先進人物的, 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援助湖北的醫務人員可以為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公婆及其直系兄弟姐妹落戶。

(11)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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