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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名下有車

對於承租了 公租房 且名下又有車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制度。但是,對於承租後購買了較高價格車輛的家庭,將聯合有關部門對其承租時的相關手續進行重新核查。如發現其在申請公租房時有隱瞞資產收入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將按照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收回住房。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賃期內遵守《市公***租賃住房 租賃合同 》的承租家庭,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營單位將入戶發放《公***租賃住房合同期滿通知書》。承租家庭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進行續租申請,續租起始日期為現租賃合同期滿次月1日,期限兩年。 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區房管局向其發放《不符合公***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單》,並告知理由。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單5日內到區房管局申請復核。 如果在承租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壹,應在租賃合同期滿自行退出承租房屋: 1.租賃期內違反合同未整改。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轉借、轉租他人或擅自與他人調換承租公***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拒絕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房屋;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等。 2.符合續租條件但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 3.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屬於這種情況,並且確需繼續租賃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經營單位可按照規定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限1年,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搬遷期滿應當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遷期只有1次 以上是對公租房名下有車要緊嗎這個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