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註意的事項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流程和材料
1.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材料。
2.審核: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在政府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通知保障對象,將其納入輪候名單。
3.住房分配。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料:
1,個人住房申請;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非本市城鎮戶口的申請人,還需提供居住證;
3.新入職員工需提供用人單位的就業證明、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個體生產經營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6.如果申請人有車輛,需要提供車輛價格發票。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證明或無房證明。
經政府批準申請公租房的各類人才,需提交申請人戶籍證明、市三區人才管理部門出具的引進專業人才證明、單位出具的住房困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