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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丹東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

2005年4月8日

丹東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規定1。為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關於全省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項目。

三、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操作方法和要求

1.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單位或個人應有不低於改造項目總投資20%的自有資金。

2.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3、棚戶區拆遷安置以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為主。

4、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單位享受的政府優惠政策應當用於對困難居民的安置補償。

5、開發單位在近三年內,凡因拆遷補償安置自身原因拖延搬遷、侵害被拆遷人、承租人利益以及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

四、開發建設單位享受優惠政策

1,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價格調節基金、河道維護基金、墻改基金、散裝水泥發展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稅。

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消防設施費等。,並減半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勞保統籌費等。(詳見附表:丹東市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項目減免收費項目清單)。

2.在不影響其他規劃控制指標和居住區設計規範的情況下,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可上浮0.2,上浮部分仍可享受優惠政策。超過0.2(不含0.2)的,按正常房地產開發項目(含土地出讓金)收取。

五、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壹)產權交易所

1,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壹套標準邢弢住房,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自然房有兩間臥室,其中最小居住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安置二等標準邢弢房屋,建築面積不得低於58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45平方米至58平方米(含58平方米)的,安置二等標準邢弢房屋,建築面積不低於58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58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安置三類標準邢弢房屋,建築面積不低於7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四類標準邢弢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90平方米。

各類高層建築的使用面積不得低於上述標準戶型的使用面積。擴大面積的建築費按多層建築面積計算,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按實際面積計算。

安置被拆遷面積以外的各類邢弢房屋,按每平方米700元繳納擴大面積建設費,原面積不結算。本人自願要求增加壹類,擴大面積增加的部分建設費按普通商品房價格的90%繳納,價格由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評估機構按有關規定評估確認。

2、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拆遷職工,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公積金。

3、免交氣源費。

4.免征契稅。

5.臨時過渡補償費。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戶每月15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戶每月200元。

6、實行產權調換的,壹次性補助搬家費100元;回遷時恢復有線電視和電話;無法恢復供電的,按現行價格補償。

7、拆遷生產經營性房屋產權調換的,原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與所安置的拍賣商品房價格結算差價,擴大面積建設費按商品房價格支付。按照市場評估價格支付壹次性搬遷費和不可恢復設施補償費。

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臨時過渡補償費,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人數和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租的,按照拆遷前的出租租金計算;商品房按每平方米15元計算,按季繳納。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將房屋出租給被拆遷人臨時過渡。

8、棚戶區改造區域農民安置補償標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征地後,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

(2)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計算。原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補償;被拆遷房屋面積大於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小於45平方米的,差額部分按被拆遷房屋面積評估價的50%給予補貼。超過45平方米的,超出面積不予補貼;不足2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貼。

2、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承租人按市場評估價的85%補償,產權人按市場評估價的15%補償,產權人補償資金由財政專戶儲存,作為政府投資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

3、被拆遷房屋采用貨幣補償協議的,免收市場交易服務費。

4.實行貨幣補償的權證持有人、繼承人、受讓人不作為獨立戶進行補償,對* * *的貨幣補償金額由產權人、繼承人、受讓人自行分配。

5.貨幣補償的,搬家費壹次性補助100元;有線電視、電話、供電按現行價格補償。

6、生產經營性房屋的貨幣補償和設備搬遷按市場評估價格執行。

六、貧困戶、低保戶安置補償標準

1.貧困戶是指主要家庭成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扶養人,或主要家庭成員(單親家庭男戶主或女戶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拆遷戶。

2.低保戶是指居住在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我市低保標準為176元)的城鎮居民。

3、貧困戶按政策規定擴大面積的部分,免收擴大面積建設費;對低保戶按政策擴大面積的,減半收取擴大面積建設費。

4.對擁有私有產權房和租住公房的貧困戶、低保戶,未繳納擴大面積建設費且減半繳納建設費的,擴大面積和減半部分視為公房,居民回遷後按廉租房繳納租金。如果他們無力支付廉租房租金,可以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

5、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貧困戶和低保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 * *配合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七、其他規定

1.臨時過渡補貼必須按季度支付。超過規定搬遷時間的,每月發放300元。

2、私房,老老少少,三代人住壹個二門戶;壹房二廳無獨立居住條件,有兩個權屬證明的,按壹房處理;對有* * *證且不能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搬遷後仍保留其* * *份額,或由業主與* * *業主通過貨幣方式自行解決。

3.戶口不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可以和身份證壹起作為是否是棚戶區常住人口的依據。

4、對於長期居住具備獨立居住條件(臥室、廚房、電、水表),且其結構與房屋結構相同,面積超過18平方米的擴建臨時建築或違章建築,且別處無住房的,安置37平方米住房,按每平方米900元繳納建設費。該房屋自搬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對在此長期居住、在別處無住房、不具備上述居住條件的擴建臨時建築或違法建築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建委、房產局會同開發商合理確定)。

對擴建的臨時建築和不具備出租、轉讓、堆放雜物居住條件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5、無力承擔建築面積擴大費的,不得提高房屋類型。

6.公房承租人繳納擴大面積建設費的,擴大面積部分產權歸承租人所有。原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購買產權(未繳納擴大面積建設費的,不享受本條規定)。10%的收益將作為房屋維修資金;90%作為政府的棚戶區改造資金。

7、對被拆遷的劃撥土地實行產權調換的,原土地面積已計入安置房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土地補償費已包含在房屋市場評估價中,不再另行給予土地補償。土地出讓金按減免年限給予補償。

8.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子女在臨時過渡期間上小學的,可持拆遷協議,由原學校出具介紹信,由區教育行政機關協調向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小學借讀。但是市區的重點小學不在借讀範圍內。

9、任何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在90%以上的居民遷出前實施停水停電。

10.對不執行政策、無理取鬧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監督管理

1,統壹管理棚戶區拆遷工作。棚戶區改造項目,從拆遷到搬遷項目,要單獨核算,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進行現場跟蹤確認。

2、拆遷檔案實行按月返還的管理辦法,所有優惠政策按拆遷檔案確定的範圍計算。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本規定由丹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上

丹東市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項目減免收費項目清單

I .豁免的費用和收費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消防設施;

3.市場交易服務費;

4.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5、施工合同簽證費;

6.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證費;

7.合同協議公證費。

二、收費減半。

1,人防工程建設費;

2.勞保統籌費;

3.土地登記費;

4、施工圖審查服務費;

5、拆遷管理費;

6.房屋質量鑒定費;

7、工程質量監督費;

8、固體廢物排放管理費;

9.施工占用費;

10,工程定額編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