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5月13日文件下發之日起,首次到企業工作,且與企業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國家承認學歷的境外院校)畢業五年以內的大學生。
2、在外租賃住房的,自2018年5月13日以後租賃住房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申請辦理。由所在企業代為申請辦理。
3、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學人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
申請手續:
1、大學生就業企業向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局受理申請並初審;
2、人社行政部門審核;
3、財政部門抽查後,將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勞動就業管理局設立的“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
4、勞動就業管理局撥付到大學生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申請所需材料:
1、《大學生就業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所在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租賃住房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7、企業與大學生簽訂的壹年以上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
8、就業報到證原件復印件。
9、社會保險證原件復印件,企業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
10、就業大學生與所在企業簽訂的代為申領協議。
11、個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