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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租賃稅

壹.相似之處

經濟發展、文化背景相似,房地產行業起點相同;

土地管理制度和稅收制度相似;

政府在解決住房短缺問題上發揮了主導作用;

對房地產的需求經歷了從量到質的轉變;

房地產開發經歷了從政府主導到公私兼顧,再到民營企業的發展過程。

都經歷過房地產集中的過程,有核心競爭力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都在這個過程中。

規模迅速擴大,最終占據了相當大的市場份額;

內部市場有限,各大房企開始向國外尋求市場,以分散經營風險,增加業務增長點。

第二,差異

香港經歷的房地產周期大起大落,新加坡起伏較小。

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兼具強制性和靈活性,對香港和內地的經濟發展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新加坡房地產業的發展傾向於政府主導,所以大部分房地產公司都有國有股份。例如,由住房發展局的全資子公司住房和城市發展公司(HUDC)開發的盛邦新業(GDB公司)開發的房地產占據了大部分市場份額;香港高度市場化的特點,使得其大型房地產公司基本都是上市公司。

具體對比如下:

1.香港經濟政策:政府采取“盡量幫助,減少幹預”的政策,經濟高度自由化(美國傳統基金會將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連續10年排名第壹)。

新加坡的經濟模式:“政府主導”的市場經濟:政府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是經濟發展的計劃者、組織者和協調者。

2.香港的土地所有權:沿襲英國的土地制度,核心是土地所有權歸政府所有,政府只授予壹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租期壹般為75年,期滿可續租,但需繳納地價),土地或其上建築物的轉讓只是其使用年限的轉讓,類似於中國的土地制度。

?新加坡的土地制度:新加坡的公共部門占有全國80%的土地。負責建造政府住房的住房發展局可以免費獲得政府劃撥的土地,但私人房地產開發商必須通過土地租賃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政府嚴格控制樓盤的開發成本,通過優化用地、節約設計成本、提高建設效率來降低成本。

3.香港的土地管理、租賃、交易和收回制度:香港有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房地產法》、《官地收回條例》、《土地征用條例》、《地契條款》和《房地產拍賣條例》。政府只是根據這些法律來管理。香港土地批租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土地用途的要求詳載於土地批租條款。租賃主要有四種形式:公開拍賣、公開招標、私下協議和臨時租賃,前兩種是主要形式。無論何種形式的征地,被征地者都必須與政府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香港政府對收回土地的政策是:公平合理的補償,使受影響的單位或個人不僅能收回土地損失,還能收回商業損失。如雙方仍有異議,可將爭議提交土地審裁處。

新加坡的土地征收與交易制度:根據土地征收法,任何公共用途需要的土地,政府都可以強制征收。為防止土地征收法賦予的權力被濫用,政府對土地征收程序、操作流程、土地補償標準等都有詳細規定。土地交易采用拍賣、招標、有價抽簽、臨時租賃等方式,向使用者出讓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土地可以自由轉讓、買賣和租賃,但期限不變。使用期屆滿後,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獲得政府的批準,獲得規定的使用期限,但必須按現行市場價重新評估地價,第二次購買土地。

4.香港房地產業的稅制:直接或間接的土地收入是香港政府重要而穩定的財政來源。土地拍賣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壹般占15%左右,部分財年高達37%。具體稅種和稅率為:

房地產交易印花稅(稅率為0.75%-2.75%);

對房產所有人征收的房產稅(以出租房產所得扣除20%後的余額為基數,稅率為15%);

向物業使用者征收的差餉(壹般按租金的壹定比率征收);

遺產稅(遺產稅稅率為6%-18%),其中價值200萬港元以下的遺產免繳遺產利得稅;

在香港從事專業或兼職房地產業務獲利的個人或公司需繳納利得稅(又稱利得稅),稅率為16.5%。

新加坡的房地產稅政策——主要有四項:

房地產稅:稅率為23%,其估價以房地產每年能獲得的總租金收入為基礎。空置土地按估算成本的5%計算,酒店客房按年收入總額的15%計算,酒店餐飲按年收入總額的5%計算。

印花稅和律師費:9萬元以下房產轉讓差價1%,90-1.5萬元為2%,1.5萬元以上為3%。律師費按照《律師收費規定》收取。費用按房地產價值0.15%-0.20%,標的價值2000萬元以上,可協商確定。

開發收益費:通過改變用途分區、提高密度比例或規劃比例等方式增加土地時,繳納增值部分開發收益費的50%。

遺產稅:稅率根據遺產不動產的市場價格估算。50萬以下免稅,不到654.38+00萬元的5%(不含所有許可費),以上部分654.38+00%,許可費上限300萬元。

5、香港房地產金融政策:

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融資渠道暢通,不僅可以獲得銀行的支持,還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來籌集資金;

對於購房者,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支持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按揭貸款。首付10%,其余90%由銀行或金融機構壹次性以現金支付。將房契交給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抵押,定期向貸款單位分期償還本息。按照香港的慣例,這類貸款最優惠利率約為1.5%,每三個月調整壹次利率,最長還款期為15年。

?此外,政府資金的支持也是重要的資金來源。在七、八十年代,房委會興建的公營房屋基金,約有60%來自香港政府的發展貸款基金。

?新加坡房地產業的金融政策:

?住房資金來源:中央公積金局、郵儲銀行占80%,商業銀行、財務公司、開發銀行、合同制基金等機構占20%。

房地產金融基本上是政府控制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行使住房金融職能,郵儲銀行通過投資政府債券為住房發展局籌集資金。這兩個政府機構成為解決住房資金問題的重要機構。

金融機構能夠密切配合政府的房地產開發計劃,提供各種必要的金融服務,其經濟效益已經遠遠超出了住房金融的範疇。既促進了住房問題的盡快解決,又促進了宏觀經濟形成“高積累-高投資-高效率-高增長”的良性循環,促進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

住房資金良性循環的機會在於,中央公積金作為福利基金,采取財政運作模式,以借還還(加利息)的資金用途,給予少量補貼或財政資助,將社會福利基金集中用於住房開發,使其具有開發基金的性質。

6.香港的房屋福利政策: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香港壹直實施房屋福利政策,並大力投資興建公共房屋。政府每年在住房建設上的投資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

(1)十年住房建設計劃(1972年開始):建設1.5萬人的公共住房,公共住房人均居住面積提高到3.5平方米;10年,年建房速度在3萬套以上,建成40多個不同規格的住宅小區。

10的住房建設計劃沒有完全實現,但加快了公共住房的建設速度。到1977,居住在“廉租房”的居民達到200萬。

(2)居者有其屋計劃(1977-1985):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夠以合理的價格購買房屋;

建造了46個“居者有其屋計劃”住房村,有66,000套住房和230,000人居住在其中;

“居者有其屋”樓盤質量好,設施齊全,建築面積50-60平米,各種服務周到。屋苑的管理和服務收取壹定的費用,但只維持基本開支,不盈利。

不計地價,「居者有其屋計劃」樓宇的售價比私人發展樓宇低約25%。

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才可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

不少於兩名家庭成員;

b .家庭總收入每月低於8,500港元;

c .申請人最少有壹名家庭成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d .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任何非業主監管或占用的戰後建築物和戰前住宅。

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人士,應放棄原本由政府資助的廉租屋單位,編配給更有需要的家庭。過去租住私人樓宇的人士透過這項計劃擁有自己的居所。

(3)“8.5萬”計劃(1997-1999):從1997開始,每年建設8.5萬套公共住房,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規劃的制定促成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有效拉平了當時過高的房價;但由於種種因素,房價在1999附近暴跌,最終被迫宣布取消計劃。

?新加坡的福利住宅政策: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住宅和商業住宅組成。

其中,我國類似經濟適用房的政府公寓由政府投資建設,價格也由政府統壹制定,低價出售或出租給中低收入群體。商品房,包括高級公寓和私人住宅,如共管公寓,由私人投資者建造,並以市場價格出售。

政府住房建成後,新加坡住房發展局根據國民收入水平和公平原則進行了合理分配。

符合政府分配住房條件的居民都在排隊等待政府分配住房。低收入者可以享受便宜的租房待遇,中等收入者可以享受便宜的購房待遇。每套公寓的價格從654.38新元+50萬新元(654.38新元+0美元約合654.38新元+0.52新元)到25萬新元不等。符合條件者可向住房發展局申請優惠按揭貸款,1955設立的中央公積金是新加坡人購房的主要資金來源。買房時,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購房首付,也可以用來支付“月供”。此外,政府還以各種形式向公民提供大量住房補貼,以使公寓價格保持在普通人可以承受的範圍內。

新加坡政府嚴格監控房地產市場,防止房價大幅波動。

新加坡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五年住房建設計劃”和“居者有其屋政策”,其特點是:

成立專門機構,確立政府為住房建設和住房供應的主體;

公有住房實行優惠的土地和金融政策;

根據居民的不同收入水平,確定住房類別和價格政策;

實行公積金制度,保證建房保民計劃的實施。

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局管理的公積金金額約600億新元,是新加坡“最大的賺錢機器”。每年,公積金的運作創造了數億美元的利潤。而公積金局職工實行的是類似公務員的薪酬制度,工資收入與公積金運行的經濟效益不掛鉤。公積金局的每壹筆支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計劃進行,避免了公積金局為追求利潤而偏離為成員服務的宗旨,保證了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完整性。

新加坡實行的公積金制度,使國家“買得起”住房,家庭“買得起”住房,從而在短時間內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