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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租房?是個人資產嗎?

近日,由於眾所周知的新聞事件,“公租房”再次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點。什麽是公租房?是個人資產嗎?政府有權收回嗎?今天,邊肖針對幾個關註度較高的問題,整理出以下答案:

什麽是公租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翻譯成白話,就是“政府向低收入群體出租的經濟適用房”。

公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相比有什麽優勢?

政府解決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廉租房、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

公租房主要針對“收入超過廉租房申請標準但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人”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但買不起商品房的人”。

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有套利空間,通過行政手段分配,容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公租房是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不存在造成上述弊端的空間和土壤。

公租房的出現,解決了個人租賃房源不足、運營不規範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了充足的、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公租房是個人資產嗎?可以自由買賣嗎?

不,它屬於政府或公共機構。公租房是以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人負擔得起的價格租給新員工,包括壹些新的大學畢業生,也包括壹些退休人員和殘疾人。還有壹些群體是從外地遷移到城市打工的。

因此,公租房不是個人資產,個人無權買賣公租房或二次轉讓。

政府有權收回公租房嗎?

政府有權收回公租房,但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收回,而不是想收回就收回。

在下列情況下,政府將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出借、轉租、擅自變更、連續居住未超過6個月的,政府將收回已出租的廉租住房。

2、按第五章規定的廉租住房文件: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和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可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和張榜公布,並將申報和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或者實物配租面積和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壹)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可見不是任何時候都收回,而是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有權收回公租房。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