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簽訂租賃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證,(可向公安局確認身份證),並索取復印件做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產權證明(可向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確認),房主身份證(可向公安局確認身份證)及兩證的統壹;
4、合同簽字(房主方)與產權證的產權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產權人的代理委托書;
5、辦理合租合同時,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證明;
6、定房的時候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請查看以上證件,壹般定金不要超過租房合同總金額的20%。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