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戶口遷移:在我市市區範圍內或不跨縣範圍內遷移,不改變戶口性質,嚴格遵循戶口隨實際居住地登記的原則,憑戶口簿、直系親屬證明或住房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壹站式”戶口遷移手續。改變戶口性質跨市區、四縣轉移戶口,憑戶口簿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壹站式”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遷入市外的,由戶口簿和戶口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準予遷入證明;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和《遷入證》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