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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沈陽市暫住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沈陽市暫住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登記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上海合法居住證明:

(1)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購買的房屋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住的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在單位或學校宿舍居住的,提供單位或學校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的宿舍證明;

(4)近親屬自行購房或租房的,還應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暫住證辦理流程如下:

1.到現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進行居住登記;

2.登記半年後在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證;

3.現場填寫《居住證申請表》,提交居住證辦理材料;

4.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5、經主管部門批準,符合辦理條件的,發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將告知申請人;

6.證件制作完成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

7.申請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取證件。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

申請人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驗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對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