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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起止日期的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雙方約定確定,雙方也可以加上合同付款日期條款。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第十壹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