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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搬走有何手段

租客不搬走的處理手段有:1、房東可以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並出具公證書;2、清點財物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同時簽字備案。財物清點完畢後應將其集中臨時置於別的地方,騰空房屋重新出租。

壹、租客不搬走有何手段

1、租客不搬走的處理手段有:

(1)房東可以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並出具公證書;

(2)清點財物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同時簽字備案。財物清點完畢後應將其集中臨時置於別的地方,騰空房屋重新出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房屋出租人的義務有那些

房屋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保障承租人對房屋合法使用的義務。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必須依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所租賃的房屋,不得無故拖延提供房屋;

2、有保證承租人租用安全和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的義務。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