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2.除第壹項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654.38+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654.38+065.438+000元。
3.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含)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