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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車買了房送女朋友。我能要回它嗎?

事由:婚約財產糾紛。

領證前給女朋友買了房和車。女人後悔了。我能要回車和房子嗎?婚禮後發現男方隱瞞病史,拒絕領證。被告到法院索要彩禮。需要全部退回嗎?戀愛期間,父母給的壓歲錢,小兩口給對方親戚買的禮物算彩禮嗎?三個案例幫妳梳理訂婚期間的財產糾紛。

案例1

買房送車討好

分手後還能挽回嗎?

兩人談婚論嫁,女方提出買房買車。湘潭人劉先生把新買的車和房子放在女朋友名下。但沒過多久女方提出分手,劉先生壹怒之下將女友告上法庭。近日,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婚姻合同財產糾紛案。

劉先生與女友陳女士經人介紹於2015 10相戀。2016 1年初,雙方開始商量婚事,陳女士提出男方給他買房買車後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此,劉先生已經花了30多萬元給女朋友買了壹套商品房和壹輛車。

沒過多久,女朋友提出分手,拒絕結婚。劉先生認為,如果女方不打算結婚,就不應該要求買房買車。於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自己投資的房子和車子。

庭審中,陳女士主張,買房買車是男女朋友在感情生活期間的普通贈與,不應返還。

法院認為,戀愛中的情侶經常為對方的消費買單,日常的吃喝玩樂費用是雙方維持和發展目前感情的必要支出,不應主張分手後返還。但對於買房買車這種大額支出,目的壹定是為了形成紐帶,分手後提起返還訴訟是合理的。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其短信記錄,雙方在交往過程中談及結婚生子,故可以認定劉先生出資35萬余元為陳女士買房買車的行為是附條件贈與,以此與陳女士訂立婚姻關系。現雙方關系已經終止,贈與終止的條件已經實現。故劉先生要求陳女士返還購房款及貨款的請求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判決後,陳女士應返還劉先生全部購房款及購車款35萬余元,女方也表示服從。

案例2

婚姻沒有形成

準婆婆給的“壓歲錢”要不要還?

這對年輕夫婦談到了婚姻。過年的時候,準婆婆給了1000元的壓歲錢。但幾個月後,兩人分手,男方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包括這1000元在內的所有費用。近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女方返還彩禮,這1000元壓歲錢無需返還。

2014年9月,小芳經人介紹認識了男友小宋,兩人相識相戀,並很快談婚論嫁。小宋家按農村習俗過門時禮金42188元,報日時禮金22000元,買了壹枚價值10000元的鉆戒,在小芳和家人生日、節假日也有所表示。那年過年,小宋媽媽還給小芳1000元壓歲錢。

兩家約好2015年2月舉行婚禮。小芳家提出再給8萬元作為彩禮,但宋嘯家不同意,於是分手。此後,小宋未能返還彩禮,將小芳及其父母起訴至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壹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間婚姻習俗,彩禮實際上是男女雙方因訂婚而給予對方或其親屬的禮物或饋贈,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本案中,小宋買了鉆戒,上門報到當天所交的禮金是以結婚為目的,應視為彩禮;但小宋在小芳生日時買的禮物,以及逢年過節親戚的花銷,應該算是戀愛過程中的禮物。小宋母親給小芳的壓歲錢,是長輩免費給晚輩的禮物,不屬於彩禮範疇。故法院部分支持了小宋的訴訟請求,判決小芳返還彩禮64188元及價值10800元的鉆戒壹枚。

案例3

這個人隱瞞了他的心臟病。

這位婦女拒絕將被告帶上法庭。

“閃婚”兩個月我才知道。婚禮後準備領證時,得知男朋友心臟病發作。湘潭市民張女士拒絕領取該證明,並要求取消該證明。被男友起訴,要求退還彩禮654.38+058萬元。近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壹審宣判。

2015 10張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彭先生,兩人很快墜入愛河。兩個月後,兩人按照當地習俗結婚,但沒有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婚禮前,張女士花了2萬多元買了家具和家電。婚禮結束後,彭先生將彩禮1.28萬元匯入張女士賬戶。

婚禮後壹個多月,張女士意外發現男友身體虛弱,經常要吃藥。幾經盤問,她男朋友承認隱瞞了自己的心臟病。張女士接受不了,回娘家了。

彭先生幾個月聯系不上張女士,壹怒之下將女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婚禮當天彩禮、見面禮等各項費用,共計654.38+058萬元。

湘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及其家屬在結婚當天向被告及其親屬支付的紅包是基於自願,應屬贈與,不予返還。兩人雖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訂婚不受法律保護。同時,考慮到未辦理結婚登記並非張女士的本意,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彭先生7萬元作為彩禮。

律師聲明

不返還彩禮構成不當得利。

湖南瑞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表示,按照我國民間婚俗,彩禮實際上是男女雙方因訂婚而給予對方或其親屬的禮金或禮物。支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系。

彩禮不僅包括訂婚期間或訂婚前雙方給予對方的財物,還包括第三方(訂婚雙方的親友)為慶祝而給予的財物。但是有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的範疇:第壹是* * *壹樣的開支。壹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壹部分用於* * *同樣的支出,比如邀請客人訂婚宴,送禮物,平時玩樂。二是贈與財產。在愛情中,男女雙方都很有表現力,通常會給對方承諾、紀念品等。

這種給付訂婚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也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隨著男女解除婚約,給彩禮的理由也就消除了。所以解除婚約後,受贈人應將彩禮返還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繼續占有彩禮,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30。請以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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