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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社區不出具居住證明?

社區不簽發居住證明,具體如下:

1.如果居委會拒絕出具居住證明,首先要確認社區拒絕出具居住證明的理由。如果是因為辦證材料沒帶齊等原因,需要我們自己解決,補辦。如果居委會不說明不發的理由或依據,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得到辦事處的幫助;

2.居住證明是當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作為在這裏暫住的證明,相當於暫住證。公安機關委托社區服務機構為轄區居民辦理居住證和居住證明,所以社區不出具居住證明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

3.開出租屋居住證明,需要到居住地街道轄區派出所。壹般上課需要房東協助,因為除了妳的身份證和工作單位證明,還需要用到房子的房產證和租房協議,沒有房東的配合是沒辦法辦理的。

辦理居留證件需要的材料如下:

1.居住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護照;

2、本市合法居住證明;

3.當地連續社保證明材料;

4.在單位工作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個人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5、城市居住證申請表。

綜上,了解居住證明的具體出具機構和政策規定,確認社區是否有權提供證明。可以咨詢當地政府部門或辦理居留證件的機構,獲取準確信息。尋求其他途徑:如果社區無法提供居住證明,可以嘗試其他途徑,比如向居住證明的主管機關、派出所、居委會等申請。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