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需要約定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坐落和面積;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違約責任以及維修責任等。
租房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給出租人的壹種協議。租賃合同期限由當事人協議確定,最長期限是二十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後收回出租的房屋。 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物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另外在合同中還要規定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處理方法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