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1992年,廣州市政府頒布了《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即1992年1號令)。

1992年,廣州市政府頒布了《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即1992年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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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廣州市發布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17號公告。

發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2004-01-01

到期日期-

各自類別的地方性法規

文檔的來源-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3年9月3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對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房屋拆遷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動起來。

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存款證明;

(六)補償安置房屋具有自有產權且無抵押的證明。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金額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50%。保證金數額與補償安置房屋價值之和不得低於補償安置資金總額。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金額達到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可以不提供補償安置房屋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核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張貼房屋拆遷公告,並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拆遷的目的和依據;

(二)拆遷地點和範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單位的名稱;

(五)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救濟途徑;

(六)拆遷地點的相關信息;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範圍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人。拆遷人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後的拆遷範圍進行公告。

因城市規劃調整改變拆遷範圍的,政府應當對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八條具有法人資格和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符合本條規定的,可以受拆遷人委托,組織房屋拆遷。

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十名以上取得房屋拆遷證書的拆遷工作人員;

(二)有兩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建築工程技術人員。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本條第二款所稱拆遷工作人員,是指受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委托,由拆遷單位委派,與拆遷人、承租人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進行協商的人員。

第九條拆遷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拆遷工作人員在實施房屋拆遷工作時,應當佩戴房屋拆遷證;未佩戴房屋拆遷證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

第十條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拆遷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逾期不申請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壹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價格;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前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規劃資料、價款金額、面積、位置、樓層、差額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本條第壹款所列內容外,還應當包括貨幣補償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成,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拆遷人承擔,但使用人和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四條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護被拆遷人和尚未搬遷的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被拆遷人的監管,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投遞、電話搬遷、供水、供電、轉學、過戶等手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裁決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決定後,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對補償不服的,被拆遷人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和拆遷補償公證。

第十九條拆遷外國領事館的房屋、軍事設施、華僑住宅、教堂、寺廟、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築物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將補償安置資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專用賬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不同位置的自有產權補償安置房供被拆遷人選擇,提供的補償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規劃的配套要求。

在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前,拆遷人不得轉讓、抵押、出租補償安置用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補償以房地產證所列登記事項為依據。

房地產權屬證書所列登記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符合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確認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城市房地產權屬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辦理相關確認手續。申請事項需要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的,應當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確認。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應按重置成本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不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房屋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 *同壹委托失敗或者對委托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本市歷史老城區範圍內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20%確定。歷史古城的範圍以附圖所示為準。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低於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價格相當的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安置房的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

第二十七條選擇貨幣補償的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並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性、非生產性和營利性事業。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房改的有關規定購買公共分攤面積後方可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手續。被拆遷人不購買共用公共面積的,按照原購買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可以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壹)產權不清晰的;

(二)所有者死亡,尚不能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且無法定代理人的。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托管的房屋拆遷,拆遷人應當與托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過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代管房屋所有權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銀行利息的房屋返還給所有權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拆遷人需要補足房屋差價的,應當在拆遷前壹次性支付補償或者差價。

被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支付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支付,首付款不得低於總差價的30%。

第三十三條在被拆遷土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原土地上被拆遷住宅房屋總面積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原地產權調換的補償形式。

被拆遷人選擇原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拆遷人應當自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告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在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拆遷人就新建房屋簽訂產權調換協議。被拆遷人逾期未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不保留原產權調換權。

被拆遷人選擇原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壹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價款。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被拆遷人支付調換房屋的價款。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交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註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房屋產權調換登記手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法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證書等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辦理房屋拆遷登記確認手續的;

(四)補償安置用房的抵押、轉讓、出售手續應當中止,而未中止的;

(五)查處違法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0日起施行。1997 6月10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附件: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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