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的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給出租人的壹種協議。租賃合同期限由當事人協議確定,最長期限是二十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第二百壹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二百壹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壹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壹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