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領暫住證,須提交材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是暫住在本市的居民或者村民在出租房屋的,應當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復印件,且證明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壹致的,戶主應當註明申請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申請人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三張。
3.暫住人口申請手續可由申請人到轄區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辦理;對於群體辦理“暫住證”,由社區民警辦理。
4.辦理時限個人申請符合辦理條件的,可以盡快辦理,而團體申請暫住證,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六條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暫住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