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
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