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期騰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的,責令退房,補交商品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續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租金;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妳退房,並處次年租金2-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