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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結算後異地租房。

納稅,異地租房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規定,在主要工作城市無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就業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的全部行政區域;納稅人無就業單位的,為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

夫妻雙方在同壹城市工作的,只有壹方可以扣除住房租金。

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費用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