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租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租屋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