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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居然讓房主等20年才搬進來?

為了讓兒子上壹個好學校,常州人王先生花了不少錢在當地買了壹套房。沒想到,等他辦完所有購房手續,才知道房子之前已經被原房主租出去了,租期長達20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不影響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關系的存在。也就是說,按照這個規定,王先生要等20年才能住上自己的房子。6月27日,記者從常州市鐘樓區司法局獲悉,目前,王先生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事。

交房的時候才知道是原房主租的。

為了送兒子上壹個好學校,今年4月,王先生在鐘樓區買了壹套二手房。簡單看了壹下房子,他很快付了購房款,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王先生以為事情已經解決了,但隨之而來的問題卻令他困惑。

5月初,王先生壹家高高興興搬家的時候,才發現他們幾百萬買的房子居然被人占了。對方向王先生出示了壹份租賃協議,稱在產權變更前,原房主已經給他交了房租。

房客讓他等20年再搬進來。

在對方出示的租賃協議上,王先生看到房屋的出租時間為20年。對方告訴王先生,房子賣之前,原房主向他借了40萬元的貸款,房子20年的租期是交易條件之壹。

王先生立即聯系原車主,但對方電話壹直無人接聽。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找租客進壹步協商。但對方堅持要住到租期結束。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確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說法。也就是說,在租賃關系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自己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協議合法,王先生要想住進這套房子,就得等到20年租期結束。

律師聲明

如果租賃關系合法,買方只能起訴原業主維權。

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峰在了解了王先生的遭遇後表示,雖然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但並不代表王先生不能維權。這類糾紛要具體分析。如果原業主與租客簽訂的租賃協議是貸款的擔保條件,那麽可以認定租賃協議無效。

“他簽署這份租賃協議是為了保證貸款資金。這種租賃協議不是為了壹般的生活生產方便而簽訂的,很難產生房屋租賃協議的法律效力。”高峰表示,以租賃形式作為貸款的擔保,不是我國法律確定的擔保形式,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認定租賃協議無效。王粲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在確認租賃協議無效後搬出。

另外,如果以原房主與租客簽訂的租賃協議作為借錢的交換條件,但房屋確實是為了方便生活生產而使用的,且沒有惡意串通,則認定租賃協議有效。但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原房主隱瞞房屋已出租的事實,涉嫌詐騙。王粲先生將原主人告上法庭。

6月27日,記者從鐘樓區司法局獲悉,目前,王先生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