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隨著配租計劃的發布,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計劃,到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