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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代表了什麽?

昨日起,住建部發布的《合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生效。

《合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本地和外地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的,應予退回。非法轉租公租房的,不僅要強制收回房屋,還需要繳納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根據《合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如果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有穩定的就業壹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調整申請條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合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也提到,承租人有三種情形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壹種是承租人擅自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擅自損壞或者裝修,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還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到此結束。還明確,承租人壹旦因違反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則不得不退回公租房的,除退回公租房外,還將被要求按市場價格繳納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並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