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 -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和程序包括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和程序包括

法律分析: (壹)本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至少壹名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

2.家庭收入符合區政府規定的準入標準;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新就業大學生、新分配的鄉鎮教師、“三支壹扶”人員和大學生村官、新引進的專業人員、新招聘的工作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面積標準,且未租住過公有住房;

2.申請之日前已與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單位或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

3.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三)在本市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面積標準,且未租住過公有住房。

2.申請之日前已與其所在單位或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或取得營業執照3年以上。

3已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