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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可設兩月騰退過渡期

記者昨日從北京市住建委獲悉,《北京市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近日發布。

與2011年印發的版本相比,新版合同示範文本進壹步細化了違約責任條款,對違規轉租、轉借、從事營利活動等行為的懲戒,包括記入不良信息檔案、五年內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向社會曝光違規信息、聯合懲戒等。

同時,增加了權利義務關系和續租條款,明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時安排維修的權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細化合同解除與終止條款,對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調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規使用。

轉租、轉借將收回公租房

新版合同明確,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開設服裝店、飯館、小賣部、發廊、按摩店、教育機構、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劃設計用途。同時,承租人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窗戶安裝防護網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

新版合同還細化了合同解除與終止條款,對承租人違規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調查等情形,如承租人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計3次逾期繳納租金;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或規劃設計用途;將租賃房屋轉讓、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等,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權要求及時安排維修

新版合同增加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時安排維修的權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合同明確,出租人應定期維護、維修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但對於承租人擅自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設備等,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機構及時到場,維修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如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

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家具家電(如出租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時,承租人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或更換。出租人應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

租賃期滿暫不能騰退設2個月過渡期

記者註意到,新版合同單設了合同續租條款,明確續租申請程序。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如合同終止房屋騰退,在租賃期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前,承租人暫時不能騰退的,經出租人同意,可給予承租人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出租人有權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違約條款明確,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拒不騰退房屋,或者具有違規轉讓、分租、轉租、轉借、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合同約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租人可通報原申請所在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記入不良信息檔案,五年內不得申請公***租賃住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有產權住房,將違規家庭基本信息、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內容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